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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道微观丨预付消费遇陷阱?最高法新规教你“避坑”维ballbet贝博·(中国)艾弗森官网权!
栏目:ballbet贝博 发布时间:2025-08-09 22:37:35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预付式消费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无论是健身房会员、美容美发卡还是教育培训课程,我们都可能通过预先支付一定金额来享受后续的服务。然而,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商家跑路”“退卡难”“霸王条款”等问题频发,让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4日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痛点——责任主体认定难、霸王条款横行、退卡转卡难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带您读懂新规,守护钱包安全。

  第一条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解释》第一条通过例示性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十大生活消费领域为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规范范畴。同时根据该条款的反面解释,凡符合预付式消费核心特征的其他生活消费领域(如家政、养生、托育等)所引发的纠纷,亦应参照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特征在于: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需分次或持续向消费者履行商品或服务的交付义务。此类合同具有非即时履行性及继续性合同的双重属性,区别于普通买卖合同的一次性履行模式。因此,商品房预售、一次性提货券等消费者在一次性支付对价后即完成全部商品或服务交付的交易,因其履约风险显著低于预付式消费,且与普通买卖合同的法律构造更为接近,故未被纳入《解释》的调整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所称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出专门规定,其核心特征在于:仅限于发卡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提供商品或服务。此类预付卡的发行与使用受商务部行业监管规范约束,但《解释》并未将监管主体作为适用条件,故其他领域中符合单用途预付卡特征的交易亦应适用《解释》。

  单用途与多用途预付卡的本质区别在于发卡人与兑付人的关系:单用途预付卡的兑付义务限于发卡企业及其关联体系;而多用途预付卡的兑付主体可扩展至发卡企业体系外的经营者。后者因涉及跨主体资金流转,被归类为金融业务,仅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行,并受严格监管。鉴于其经营模式、风险结构与单用途预付卡存在显著差异,且相关纠纷较少,《解释》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

  第四条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解释》第四条确立了名义经营者责任的认定规则:经营者虽未直接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但若存在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且消费者基于该行为产生合理信赖,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规则体现了对消费者信赖利益的保护,但需注意,责任范围应结合经营者过错程度及行为直接关联性予以限定,消费者亦需举证证明其信赖基础及经营者许可行为的存在,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六条确立了商场场地出租者的形式审查义务与过错责任,旨在解决租赁场地经营者“跑路”后消费者维权路径问题。若出租者未对承租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进行形式审查,或虽履行审查义务但未能提供经营者基本信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请求出租者赔偿。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经营者追偿。该条款通过强化出租方的初步审查义务,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业流通效率,构建了“形式审查—过错认定—责任分层”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ballbet贝博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不存在前两款规定情形,但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五条从三方面强化特许经营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特许人或被特许人虽未直接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但若事先承诺履行义务、事后追认合同效力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直接请求履行债务,应依约承担责任;二是若其行为(如统一品牌标识、长期交易关系)使消费者合理信赖其受合同约束,应依据表见代理规则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特许人因未履行审查义务或管理监督职责(如加盟店资质审查不力、质量控制缺失)导致消费者损失,应依《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补充或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款通过明确特许人合规义务,遏制“只收加盟费、不监管门店”的行业乱象,构建了以合意、信赖利益保护及过错责任为核心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

  第九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二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确立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则体系:消费者转让预付卡仅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对经营者生效,受让人取得原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包括请求更名、修改密码等)。但《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滥用转让权利行为予以规制,明确禁止消费者以债权转让名义使多名第三人行使本应由单一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如游乐园“无限次入园门票”被连续转让供多人使用),防止资源滥用及“黄牛”乱象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法院在认定转让行为效力时,需结合合同约定、转让方式及主观意图综合判断,经营者可就合法转让行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该规则通过“通知生效+诚信约束”机制,平衡消费者处分权与经营者经营秩序,实现意思自治与市场公平的统一。

  新规的出台,既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盾牌”,也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格式条款,并在履约过程中注重证据保留,同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债权转让等形式变相使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人享有的权利,从而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明确退款机制与履约规则,并与消费者协商确立公平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共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健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